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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艺术学院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09    点击数:

    吉林艺术学院

    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试行)

     

    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特制定以下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制定。

    第二条 本规范是吉林艺术学院教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对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吉林艺术学院全体教职员工、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以及以吉林艺术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第五条 厚德敬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第六条 崇教爱生。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第七条 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八条 服务社会。坚持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勇担社会责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自觉承担社会主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

    笫九条 为人师表。坚持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坚持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

     

    第三章 违规行为

     

    第十条 工作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或社会伦理的言行;

    (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三)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

    )侮辱、恐吓学生或教唆学生侮辱、恐吓其他学生;

    )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奖(助)学金评定、入党、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学术不端、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师生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二)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籍贯、民族、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因素歧视学生;

    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向学生或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收受任何形式的财物,如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参加由学生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与有利益关系的在校学生发生恋爱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其他违反师生关系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同事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籍贯、民族、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原因歧视同事;

    (二)干扰妨碍他人开展正常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造谣、举报等形式恶意中伤他人;

    )不当占用他人劳动成果,或侵占他人合法教学科研成果

    )对同事实施性骚扰或与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

    )恶意泄露他人隐私;

    )其他违反同事关系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二)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

    (三)有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设施;

    (四)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其他损害学校声誉及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社会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二)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三)采取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

    (四)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邪教组织等活动;

    (五)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物

    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 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以上列举的违规行为如有发生,学校将按照《吉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十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 本规范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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