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高校工作委员会关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了更好的完成学院“十一五教育发展规划”制定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任务,使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在总结过去10年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吉林艺术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管理办法》,要求各单位按《办法》相关条款运行工作。
第一条 根据省、市关于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长春市“高校文明杯”竞赛的要求,按照学院“十一五教育发展规划纲要”部署,在学院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条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主导思想:抓党风,促教风,带学风,树校风。
第三条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我院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院教工、学生要全员参与。
第四条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由学院党委直接领导,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吉林艺术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导小组行使职能。
第六条 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支部)由主要领导负责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行政领导积极配合。
第七条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工作内容涵盖学院工作的各个领域,主要载体是“讲文明,树新风”评选“文明十佳”(即:文明大学生、文明中专生、文明职工、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分子、社区文化活动积极分子、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文明班级、文明单位、文明社团、文明寝室)活动。
第八条 评选“文明十佳”的依据:校园“十倡十禁” 、《长春市市民守则》、《吉林艺术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吉林艺术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吉林艺术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吉林艺术学院学生行为规范》。
第九条 开展“讲文明,树新风”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依据:社会主义荣辱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做到年年有工作重点。
第十条 “讲文明,树新风”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围绕学院党委中心工作,按照省、市精神文明办公室和省、市高校工作委员会要求,由党委宣传部年初制定年度活动方案。
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支部)要依据学院党委的活动方案制定本单位的活动计划。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由党委宣传部制定总结、评比“文明十佳”方案,在全院各单位和广大师生中评选“文明十佳”,总结一年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转年3月开学召开表彰大会,同时部署新学期工作。
第十三条 “讲文明,树新风”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总结评比采取自检、检查两种方式交叉进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吉林艺术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检查评估标准》自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向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导小组汇报自检总结,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自检情况检查各单位工作,量化打分。
第十六条 “文明十佳”评选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各单位在认真总结工作基础上,按照名额分配比例,向学院推荐“文明十佳”人选。
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文明十佳”人选须填写先进事迹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党委宣传部。
第十八条 各单位推荐“文明十佳”名单,经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导小组审核讨论通过,报请学院党委会批准生效。
第十九条 依据《吉林艺术学院精神文明建设主要工作责任表》,把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做为学院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任免、奖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把“文明十佳”登记表装入教工学生档案。“文明十佳”教工做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与提职、晋级等工作挂钩。“文明十佳”学生合乎奖、贷、助、补、免条件的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从学院“文明十佳”先进个人和集体中推荐市“高校文明杯”竞赛先进个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吉林艺术学院精神文明建设主要工作责任表》,《吉林艺术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检查评估标准》作为本《办法》的两个附件。其中内容随学院中心工作,人员变动做年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