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吉林艺术学院德育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切实加强“十一五”期间学院德育工作,现对1997年5月印发的《吉林艺术学院德育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请各单位按照修订的《吉林艺术学院德育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基金在学院德育工作中的激励作用。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十一五”期间,学院继续执行根据我院德育大纲《实施细则》规定设立的吉林艺术学院德育奖励基金。
第二条 建立德育基金旨在鼓励广大教职工努力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以进一步加强我院德育工作。
第四条 本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吉林艺术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导小组代行职能。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向院党委负责,全权负责有关基金的发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
第八条 凡愿为吉林艺术学院德育教育尽力的有识之士和社会团体,均可向本基金会捐赠基金。
第十条 本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为吉林艺术学院德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学院在籍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一条 奖励每两年(偶数年)进行一次。奖励项目、形式和数额由基金管委会根据基金发展和实际需要提出方案,报院党委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基金专门开户,单独立账。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遵守捐赠人的有关意愿。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每两年要将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积累等情况向院党委报告一次。
第十四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定期对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积累等情况及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全院教职员工通报全部捐赠人和捐赠数量,通报基金的使用和积累等情况。
第十六条 学院将采取适当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铭记,并颁发学院授予的捐赠证明书。